一、事项名称:报关单位备案
二、事项类型:备案事项
三、设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十一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手续,应当依法向海关备案。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53号)
第二条 报关单位,是指按照本规定在海关备案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
四、实施机构:
(一)拱北海关驻珠海市政务服务中心审批办(以下简称“珠海审批办”,办理珠海片区企业相关业务)
办公地址:珠海市政务服务中心海关窗口(珠海市香洲区迎宾北路3333号1号楼3楼综合服务厅)。
(二)横琴海关企业管理和稽(核)查科(办理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相关业务)
办公地址:广东省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环岛东路3966号3楼301横琴海关企业管理服务窗口。
(三)中山海关驻中山市政务服务中心审批办(以下简称“中山审批办”,办理中山片区企业相关业务)
办公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博爱六路22号市政务服务中心大厅A区A80窗口。
五、法定办结时限:无
六、承诺办结时限:
备案及变更:3个工作日(需要补充或者更正材料的除外)
注销:11个工作日
七、结果名称:《报关单位备案证明》(附件1)
八、结果样本:
《报关单位备案证明》(可通过“单一窗口”在线打印)
九、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收费依据:无
十一、申请条件: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申请备案的,应当取得市场主体资格。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已办理报关单位备案的,其符合前款条件的分支机构也可以申请报关单位备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二、申请材料:
(一)备案申请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要求 |
1 | 《报关单位备案信息表》(附件2) | 原件 | 网上办理:1份 | 电子 | 材料需加盖公章后上传 |
(二)备案变更
报关单位名称、市场主体类型、住所(主要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报关人员等《报关单位备案信息表》载明、的信息发生变更的,报关单位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海关申请变更。报关单位因迁址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所在地海关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变更后的海关申请变更。凭下列文件材料办理变更手续: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要求 |
1 | 《报关单位备案信息表》(附件2) | 原件 | 网上办理:1份 | 电子 | 材料需加盖公章后上传 |
(三)备案注销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要求 |
1 | 注销申请 (附件3) | 原件 | 通过“单一窗口”“注销便利化”等网上办理:0份;现场办理:纸质1份 | 纸质或电子 | 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非法人现场办理的需提交法人授权委托书)(附件4) |
十三、办理流程:
(一)报关单位备案、变更流程

(二)申请注销流程

十四、办理形式:网上或窗口办理。
十五、到办理现场次数:网上办理0次或现场窗口办理1次。
十六、审查标准:申请材料(电子数据)填写准确、完整、真实、有效。
十七、通办范围:(见本指南第四项)
十八、预约办理:否
十九、网上支付:否
二十、物流快递:否
二十一、办理地点:
(一)网上办理:用户登录“海关政务服务平台”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进入“企业管理和稽查”模块办理,或者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http://www.singlewindow.cn)“企业资质”子系统办理。
“多证合一”方式:企业通过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商事注册登记时,在经营范围勾选“海关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或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在“多证合一”界面勾选同步办理“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企业无需再到海关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通过其他政府部门与海关联网的政务服务平台提交电子注销申请。
(二)窗口办理:(见本指南第四项)
二十二、办理时间:
(一)珠海审批办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2:00—6:00;
(二)横琴海关企业管理服务窗口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2:00—5:00;
(三)中山审批办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
二十三、咨询电话:
(一)系统操作类问题:95198;
(二)海关业务类问题:12360海关服务热线;
(三)珠海审批办: 0756-2538065;
(四)横琴海关企业管理服务窗口: 0756-8737501;
(五)中山审批办: 0760-89817380。
二十四、监督电话:12360海关服务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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