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呼和浩特关区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05号,经海关总署令第240号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33号,经海关总署令第240、243号修订)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结合实际,制定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布局规划。
一、适用范围
本布局规划适用于呼和浩特海关关区,即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乌海市、巴彦淖尔市、乌兰察布市、锡林郭勒盟、阿拉善盟共8个盟(市)辖区。本布局规划适用的保税仓库包括公用型保税仓库和自用型保税仓库;适用的出口监管仓库包括出口配送型出口监管仓库和国内结转型出口监管仓库。
二、主要内容
(一)合理布局,市场调控。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贴合地方政府总体发展战略、现代物流发展规划,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支持符合有关规定的企业按照市场需求设立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促进现代物流业及开放型经济全面发展。
(二)按需设立,兼顾平衡。
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应当在呼和浩特海关辖区内对国际物流需求强烈的交通枢纽或区域性物流中心、产业集群聚集地选址,有现实需求和发展预期需求,同时兼顾地区发展平衡,有效整合、利用好物流设施及资源;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物流中心配套发展、错位布局,防止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对自用型保税仓库的设立,以自用合理为原则,应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所规定的条件。
(三)便利监管,服务经济。
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应当设立在设有海关机构、便于海关监管的区域;优先支持有利于实施国家和地方外向型经济发展战略规划的地区、有利于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和承接产业转移的地区设立保税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助推地方打造外向型经济开放新高地。
呼和浩特海关可根据国家经济形势要求对辖区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布局规划进行动态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