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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海关印发《呼和浩特海关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25-12-30 16:27 文章来源:呼和浩特海关 【字体:

近日,呼和浩特海关印发了《呼和浩特海关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并发出通知,要求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呼和浩特海关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主要内容如下。

为有效防范化解呼和浩特海关重大安全风险、应对突发事件,保护呼和浩特海关职责范围内的口岸安全与海关人员、财产安全,维护海关正常工作秩序,更好履行守国门、促发展职责使命,根据《海关系统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关区业务实际和区位特点,特制定本预案。

1总则

1.1 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海关和内蒙古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底线思维、极限思维,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全面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建立健全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的应急管理体制和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工作体系,完善呼和浩特海关应急预案体系,压实各部门单位责任,完善大安全大应急框架下呼和浩特海关应急指挥机制,夯实应急管理基层基础,为办好完成习近平总书记交给内蒙古的五大任务和助力推进海关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贡献力量。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呼和浩特海关应对各级各类突发事件工作,指导关区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监测预警、处置救援等应对工作。

1.3 突发事件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呼和浩特海关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影响呼和浩特海关全局或局部工作,威胁关区口岸安全、海关人员和财产安全,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3.1突发事件分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气象、地震、地质、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并严重影响呼和浩特海关正常工作秩序和人员、财产安全的事件。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安全生产事故、交通运输事故、设施和设备事故,火灾和生态环境、网络安全、网络数据安全等,并严重影响呼和浩特海关正常工作秩序和人员、财产安全的事件。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农产品安全事故、动植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严重影响呼和浩特海关正常工作秩序和人员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以及围堵、冲击关区各级机关、作业现场、监管区域,造成进出境通道、海关卡口严重拥堵,暴力干扰海关人员正常执法,群体性聚集、聚众闹事、非法信访等,严重影响呼和浩特海关正常工作秩序和人员、财产安全的事件。

上述各类突发事件往往交叉关联、可能同时发生,或者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1.3.2突发事件分级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呼和浩特海关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4级。呼和浩特海关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在相应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作为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

1.4应急预案体系

呼和浩特海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呼和浩特海关和各部门单位制定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手册以及相关支撑性文件。呼和浩特海关、隶属海关应急预案由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基层单元应急预案组成。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呼和浩特海关层面指挥体制

呼和浩特海关设立由主要负责同志牵头组成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协调本单位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指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突发事件发生后,可视情派出工作组或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统一组织指挥现场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并结合实际按规定成立临时党组织,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协调指导本领域突发事件应对管理工作,承担相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综合协调工作,具体职责在相关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其中,卫生检疫处负责进出境传染病疫情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动植物检疫处负责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重大植物疫情突发事件应急工作;进出口食品安全处负责进出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商品检验处负责进出口危险品检验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口岸监管处负责海关监管作业现场突发事件、口岸监管环节恐怖袭击事件应急工作;缉私局负责缉私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科技处负责网络安全事件应急工作。

各部门单位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和实际情况不断补充完善相关应急预案,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简明实用”原则,持续完善呼和浩特海关应急预案体系建设。

2.1.1呼和浩特海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呼和浩特海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如下:

组长:由关长担任;

副组长:由分管关领导担任;

成员单位:机关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风险防控分局。根据突发事件的类型、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可适当调整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为:

(1)办公室:负责接报突发事件情报,协调应急指挥系统运行,组织相关应急信息编报、新闻发布、舆情监测、应急工作总结与通报。

(2)法规处: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法律指导、支持等。

(3)各业务部门(含缉私局):依职责分工组织协调处置本部门、本业务领域突发事件。

(4)科技处、数据分中心:负责相应信息网络系统安全、畅通运行,提供可靠的通讯保障等。

(5)财务处:负责应急资金的保障和调配等。

(6)人教处:负责应急响应期间的人员调配、奖惩等。

(7)机关党委(政工办):负责指导组建临时党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等。

(8)风险防控分局:负责根据业务职能部门提出的布控需求,统一下达风险作业指令。

(9)技术中心:负责做好实验室检测支撑保障有关工作等。

(10)后勤管理中心:负责应急物资供应和生活保障等。

(11)保健中心:负责应急医疗保障等。

呼和浩特海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设在办公室,承担应急管理日常工作。

2.2 隶属海关层面指挥体制

隶属海关设立由主要负责同志牵头组成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协调本单位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可参照呼和浩特海关层面指挥体制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完善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健全应急工作机制,做好本单位突发事件应对组织协调工作。应当增强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和组织动员能力,充分调动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参与应急管理的积极性,平时组团服务,应急时就地入列。呼和浩特海关有关领导或有关牵头部门视情到事发地海关督促指导应对工作。

各部门单位要加强与所在地对应党委和政府相关部门的联系配合,强化与海关总署相关司局、兄弟海关的协同联动,共同做好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

2.3 专家组

呼和浩特海关各级各类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应当建立相关专业人才库,由呼和浩特海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统一调度、共享使用,并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关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 运行机制

3.1 风险防控

坚持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相关部门和隶属海关单位应当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将安全风险防范纳入管理,按规定组织对各类危险源、危险区域和动植物疫情(如口蹄疫等)、传染病疫情(如鼠疫等)、生物安全风险、食品安全风险、网络数据安全风险等进行调查、评估、登记,加强风险早期识别和信息报告、通报。相关部门同时应当对本领域隶属海关相关风险防控情况进行检查、监控,督促指导相关隶属海关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着力完善突发事件风险防控体系。各部门单位要结合关区实际突出防范重点,紧盯基层末梢,强化对重点口岸、重点场所、重点岗位、重点事项等风险排查和安全评估,坚持底线思维、极限思维,制定应急预案,综合运用人防、物防、技防等手段,落实应对措施,提升风险防控能力。

3.2 监测与预警

3.2.1 监测

各部门单位应当完善监测网络,整合监测信息资源,根据关区实际和职责分工,加强对各类危险源、危险区域、重大关键基础设施,口岸及周边交通运输状况、出入境人员情况、进出境运输工具和货物情况、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动物疫情、植物病虫害、食品药品安全、网络数据安全、投诉举报、涉访涉诉、舆情及其他情报信息等综合监测,多种途径收集获取并在确保海关数据安全的前提下共享信息,根据事件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基础信息库,加强信息综合和分析研判,及早发现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苗头性信息,提出预警和处置措施建议。

3.2.2 预警

各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突发事件预警制度,结合关区实际,做好预警信息发出和传播、预警措施响应和终止等工作。按照关区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划分标准由关区相关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明确。对于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有关部门单位接到相关征兆信息后,要及时分析评估,研判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事件类别等,并根据分级标准确定预警级别。

(1)预警信息发出。各部门单位根据应急预案确定的预警级别,发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决定并宣布有关区域进入预警期,向上级海关和属地党委政府报告、通报情况,并根据事态发展及时作出调整。

预警信息主要内容包括:预警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和发出单位、发出时间等。

(2)预警信息传播。根据突发事件影响范围,综合运用网络、手机、应急广播、大喇叭、显示屏等各类手段,扩大预警覆盖面;对特殊人群、特殊场所、特殊时段,采取打电话、上门通知等针对性措施精准通知到位。

(3)预警响应措施。预警信息发出后,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按要求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组织应急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准备,视情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调集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加强对重要场所、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工作秩序;

加强公众沟通,及时公布信息接收和咨询电话,公告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等;

有关隶属海关或属地发布预警信息后,其他隶属海关单位或所在地隶属海关及时组织分析本单位可能受到影响的范围、程度等,安排部署相关防范性措施;

必要时,按照要求采取暂停作业、错峰上下班以及其他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4)预警解除或启动应急响应。突发事件危险已经消除的,由发出预警的部门单位及时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突发事件已经发生或研判将要发生的,立即启动应急响应。

3.3 处置与救援

3.3.1 先期处置与信息报告

规范和加强关区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各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呼和浩特海关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机制,按照“一事一报、随发随报、即接即报、边核边报、阶段续报”的原则,及时、客观、真实向上级海关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必要时报告所在地党委和政府。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不得压制、阻挠报送紧急信息。

(1)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海关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如实向上级海关报告,并根据事态发展变化及时续报。必要时,报告相关所在地党委和政府。事发地海关统筹调配本单位各类资源和力量,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进行处置,控制事态,必要时,向上级海关、所在地党委和政府等提出支援需求。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及损害程度、人员伤(病)亡和失联情况、发展趋势、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2)各部门单位应当加强突发事件信息获取、核实、研判,按规定逐级报告并通报相关方面。

(3)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者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段,或者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报告,不受突发事件分级标准限制。

3.3.2 响应分级

呼和浩特海关应急响应级别按照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具体启动条件和程序由关区相关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其中:一级应急响应由负责牵头处置的部门单位提出启动建议,报呼和浩特海关党委或者相应的呼和浩特海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主要负责同志决定;二级应急响应由负责牵头处置的呼和浩特海关部门单位提出启动建议,报相应的呼和浩特海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同志决定;三级应急响应由负责牵头处置的部门单位提出启动建议,报本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或者相应的本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四级应急响应由负责牵头处置的部门单位提出启动建议,报本部门单位负责同志或者相应的本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同志决定。必要时,呼和浩特海关党委直接决定启动一级应急响应。

海关总署或者其他上级单位启动应急响应,涉及呼和浩特海关职责范围或需要呼和浩特海关参与处理的,由负责牵头处置的部门单位结合实际提出提级响应建议,报呼和浩特海关相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决定。按照海关总署有关应急预案,关区突发事件需要海关总署启动一级、二级应急响应的,由呼和浩特海关报海关总署负责牵头处置的部门单位提出启动建议;需要海关总署启动三级、四级应急响应的,由呼和浩特海关结合实际报请海关总署负责牵头处置的部门单位决定。

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关部门单位立即按照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并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对于小概率、高风险、超常规的极端事件,要果断提级响应,确保快速有效控制事态发展。

3.3.3 指挥协调

呼和浩特海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实行分级指挥和业务条线专业指挥相结合的指挥机制。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或者重大突发事件的,原则上由呼和浩特海关党委或呼和浩特海关有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指挥应对工作;初判发生较大、一般突发事件的,原则上分别由事发地隶属海关或有关部门单位组织指挥应对工作。涉及跨隶属海关的,由呼和浩特海关相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织指挥应对工作。必要时,经呼和浩特海关党委批准新成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协调应对工作;涉及跨直属海关关区的,由呼和浩特海关和相关直属海关单位联合应对或者报请海关总署办公厅和相关司局提供相应支援或者指挥协调应对工作。超出本级海关应对能力的,提请上一级海关提供响应支援或者指挥协调应对工作。要加强与事发地党委和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及相关部门协调配合。

突发事件应对中,所有进入现场的应急力量、装备、物资等服从现场指挥机构统一调度,其中相关应急力量按规定的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实施行动,确保相互衔接、配合顺畅。

3.3.4 处置措施

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关部门单位迅速组织力量、调集资源,按照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开展处置工作,采取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的措施,并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具体处置措施,应当在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以及基层单元应急预案中予以进一步明确。

需要呼和浩特海关层面应对时,呼和浩特海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1)组织关区专业人才库相关专家和应急队伍,根据相关应急预案或有关要求,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

(2)协调海关总署相关司局和所在地党委政府相关部门提供应急保障,调度相关应急资源等;

(3)研究决定相关部门单位提出的请求事项,重要事项报海关总署党委决策;

(4)及时向海关总署报告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必要时向属地党委政府报告;

(5)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3.3.5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突发事件发生后,各部门单位按相关规定,经审批对外发布新闻,开展舆论监测和引导,对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及时予以澄清。未经批准,各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相关信息。

3.3.6 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威胁、危害得到控制和消除后,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由相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宣布应急结束,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的应当及时撤销,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有序撤离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同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复发。

3.4 恢复与重建

3.4.1 善后处置

各部门单位按照规定做好善后处置工作,根据需要对相关人员提供心理援助和法律服务,按照职责协助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治理。

3.4.2 调查与评估

相关部门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对突发事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进行调查与评估,并做好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其中,重大或者性质恶劣、社会影响较大的突发事件,积极配合海关总署调查组或者海关总署授权的有关部门,查明事件的起因、经过、性质、影响、损失、责任等,总结经验教训,复盘评估应对工作。

呼和浩特海关各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牵头部门每年第1季度组织对上一年度发生的本领域突发事件进行全面总结评估,加强形势分析和趋势研判。各隶属海关应当组织对本单位上一年度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总结评估。

3.4.3 恢复重建

各部门单位对在突发事件中遭受的损失或应对处置过程中的物资损耗,要及时进行统计,可以在处置过程中或应急结束后,申请提出援助或恢复重建计划。必要时,向海关总署或所在地党委政府申请援助。

4 应急保障

4.1 人力资源

(1)各部门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依托现有资源,加强应急力量建设。

(2)相关部门单位要加强与对应地方政府部门的协调联动,强化信息互联互通,联合开展或参与训练演练。

4.2 财力支持

(1)相关部门单位应当将防范和应对突发事件所需经费纳入本单位年度预算统筹保障,加强对应急保障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2)积极发挥商业保险作用。相关部门单位应当为参与应急救援、传染病疫情防控等的海关工作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等保险,并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安全风险。

4.3 物资保障

财务处牵头构建关区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完善应急物资实物储备,对照海关总署制定的储备规划和标准,结合关区实际建立重要应急物资目录,优化物资品种和储备布局,完善应急物资补充、更新相关工作机制和应急预案,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及时供应。

4.4 交通运输与通信电力保障

(1)相关部门单位应当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快速畅通。

各口岸海关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落实交通管制、口岸管控措施,畅通口岸应急绿色通道,提高应急物资和救援力量快速调运能力。

(2)科技、后勤管理等部门应当强化极端条件下现场应急通信和应急电力保障。

4.5 科技支撑

(1)科技部门牵头加强突发事件应对管理的科技支撑,注重将新技术、新设备、新手段等应用于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

(2)健全自上而下的应急指挥平台体系,推进大数据支撑、应急预案等数字化能力建设,完善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应急值守、信息报送、视频会商、辅助决策、指挥协调、资源调用、预案管理和应急演练等功能。

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结合各自职责,加强突发事件相关应急保障体系建设,完善保障预案,指导督促各隶属海关健全应急保障体系和快速反应联动机制,确保突发事件发生后能够快速启动应急保障机制。

5预案管理

5.1 预案编制

各部门单位应当按照《海关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加强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呼和浩特海关相关部门组织编制呼和浩特海关层面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隶属海关结合实际编制本级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事业单位根据自身职责编制基层单元应急预案,按程序报批、印发和备案。

呼和浩特海关办公室负责对关区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的统筹指导,隶属海关办公室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应急预案体系。

5.2 预案衔接

呼和浩特海关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应当做到上下协调、左右衔接,防止交叉、避免矛盾。

5.3 预案演练

呼和浩特海关各级各类应急预案牵头编制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定期组织对相关应急预案进行演练。推动应急演练场所建设,抓实抓细培训演练。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基层单元应急预案原则上每2年至少进行1次演练。

5.4 预案评估与修订

各部门单位应当加强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及时根据突发事件应对和演练评估结果对应急预案内容作出调整,定期组织对相关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和修订,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呼和浩特海关各级各类应急预案牵头编制部门负责组织评估和修订,原则上每3年评估1次,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修订。

5.5 宣传与培训

呼和浩特海关各级各类应急预案牵头编制部门应当开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并通过多种形式广泛组织开展应急法律法规和安全保护、防灾减灾救灾、逃生避险、卫生防疫、自救互救等知识技能宣传和教育培训,筑牢人民防线。各部门单位应当有计划地对领导干部、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应急能力。

5.6 责任与奖惩

呼和浩特海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纳入对有关领导干部的监督内容。对在呼和浩特海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有关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追究责任;对未按规定编制修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未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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