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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仓库设立审批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保税仓库设立审批

许可内容:准予从事保税仓库经营活动

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二条

申请条件:

经营保税仓库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人民币;

3.具备向海关缴纳税款的能力;

4.具有专门存储保税货物的营业场所;

5.经营特殊许可商品存储的,应当持有规定的特殊许可证件;

6.经营备料保税仓库的加工贸易企业,年出口额最低为1000万美元;

7.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税仓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海关对保税仓库布局的要求;

2.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安全隔离设施、监管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

3.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保税仓库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联网;

4.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保税仓库管理制度、符合会计法要求的会计制度;

5.符合国家土地管理、规划、交通、消防、安全、质检、环保等方面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

6.公用保税仓库面积最低为2000平方米;液体危险品保税仓库容积最低为5000立方米;寄售维修保税仓库面积最低为2000平方米;

7.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

1.《 保税仓库申请书》;

2.《 保税仓库申请事项表》;

3.可行性报告;

4.经营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5.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国税和地税);

6.股权结构证明书复印件(合资企业);

7.开户银行证明复印件;

8.拟开展保税仓储的营业场所的用地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复印件,以及拟开展保税仓储的营业场所的产权证明,属租借房屋的还应收取房屋租赁合同;

9.申请设立的保税仓库位置图及平面图;

10.仓库管理制度;

11.对申请设立寄售维修型保税仓库的,还应收取经营企业与外商的维修协议;

12.经营企业财务制度与会计制度;

13.消防验收合格证书;

14.其他需要的相关材料。

企业申请设立保税仓库时,如仓库已建成或租赁仓库经营的,企业应一次性提供以上所有单证、文件;如保税仓库尚在建设中的,以上第(8)、第(13)项单证可缓交,在仓库验收时提交。

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证明材料。

2.主管海关提出初审意见并将有关材料报送直属海关审批。

3.直属海关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出具批准文件;

4.直属海关对建成的保税仓库进行验收;

5.直属海关对验收合格的颁发《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

办理时限:

1.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自受理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直属海关。

2.直属海关自收到主管海关报送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3.对验收合格的保税仓库自验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

收费标准:不收费

受理部门、办公地址、办公时间和联系电话:

1、高栏海关加贸科、珠海市珠海港口岸办公楼一楼报关大厅、星期一到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230--440、联系电话:0756-7269123-5613

2、万山海关业务科、珠海市桂山镇万山港口岸二楼、星期一到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联系电话:0756-8851401

3、驻香洲办事处加工贸易监管一科、广东省珠海市梅华东路48号海关大楼一层、星期一到星期五  上午830--1200,下午230--500、联系电话:0756-2133221-6212

4、中山海关综合业务处综合业务科、中山市中山五路中山海关综合业务楼1308房、星期一到星期五  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联系电话:0760-886664610760-88666365

5、斗门海关加贸科、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连桥路237号、星期一到星期五 上午9: 00--12:00 下午2:00--5:00联系电话:0756-5501500-6060

附件:海关保税仓库设立申请书及申请事项表样式、填制说明、填写示范(点击下载)

 

其他说明

本公示材料的内容与海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以海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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