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拱北海关
公 告
2008年 第5号
为进一步规范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工作的管理,统一执法操作,拱北海关决定,自2008年10月8日起,在关区范围内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修改和撤销审批作业按照“谁接单、谁审批”的原则执行,即由原接受进出口收发货人纸质报关单证的现场海关接单部门负责办理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的相关审批工作。
请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加强对海关工作的监督,同时切实履行相关义务,有关意见和建议请反馈各现场海关,也可拨打拱北海关审单业务咨询电话:(0756)8164299。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拱北海关
二○○八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