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拱北海关
公 告
2009年 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关于海关审定公式定价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有关规定的公告》等规定,现就拱北海关进口货物价格预审核及公式定价合同备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价格预审核及公式定价合同备案的概念
价格预审核,是指海关根据企业的资信情况及商品的价格特点,对申请企业所进口的有关货物,由海关对其合同价格预先进行审核确认,并制发《价格预审核决定书》,在货物实际进口通关环节,海关按预先确定的价格计征税款,实现快速通关的一种措施。
公式定价合同备案,是根据《海关总署关于海关审定公式定价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有关规定的公告》(2006年第11号)规定,海关对进口列入《公式定价进口货物常见商品名单》中的货物所采取的备案管理措施。
价格预审核及公式定价合同备案主要指以下三种海关管理模式:
(一)企业在本关区任一现场海关申请价格预审核并由关税处作出预审核决定后,在有效期内,该批货物经本关区现场海关实际进口时,海关按预先审核确定的完税价格计征税款,实现快速通关。
(二)同一合同项下货物分批在本关区以及泛珠三角区域内其他海关进口的,若首批货物进口地为本关的,企业需向本关申请价格预审核,其结果经复核后在本关及泛珠三角区域内其他海关均有效,获得同等通关便利;若首批货物进口地为泛珠三角区域内其他海关的,企业需向货物首批进口地海关申请价格预审核,其结果经复核后在本关同样有效,获得同等通关便利。
(三)同一合同项下公式定价货物分批在泛珠三角区域内不同海关进口的,若首批货物进口地为本关的,企业需要向本关申请进行备案,其结果经复核后在泛珠三角区域内其他海关均有效;若首批货物进口地为泛珠三角区域内其他海关的,企业需向首批货物进口地海关进行备案,其结果经复核后在本关同样有效,获得同等通关便利。
二、申请价格预审核的资格
(一)申请进口货物价格预审价的纳税义务人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健全并得到较好执行,财务帐册真实完整,信誉良好,依法纳税的企业。对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所提出的预审价申请,不予受理:
1.C类和D类企业;
2.列入海关总署或各关公布的黑名单企业;
3.在半年内发生走私和严重违规情事的企业;
4.海关有理由怀疑其诚信的企业。
(二)实施预审价的进口货物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进口货物已发生成交并已装运;
2.在申请预审价时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可以确定;
3.能提供证明其成交价格的相关贸易单证;
4.单票合同金额不少于10万美元。
三、关于申请价格预审核时应提交的单证
纳税义务人凭下列材料向海关提出进口货物预审价申请:
(一)《拱北海关进口货物价格预审核申报单》;
(二)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正本或复印件;
(三)结算方式为信用证的,应提供已正式对外开立的信用证复印件(经银行确认);
(四)应尽可能提供反映交易过程的业务函电及商品资料(包括商品技术资料、品质资料等)、价格行情;
(五)其它反映成交价格完整性和真实性的资料。
纳税义务人对申请内容和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申请人可向海关申请对其进口货物所涉及的商业秘密进行保密。
四、办理价格预审核的程序及时限
在本关区内进口的货物,纳税义务人可凭第三条所述单证,向进口地现场海关提出申请,现场海关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后提交关税处(中山关区进口企业提交综合业务处)进行复核,关税处(综合业务处)在接到有关资料之后的5个工作日内做出价格预审核结论并制发《价格预审核决定书》;
同一合同项下货物分批在本关区以及泛珠三角区域内其他海关进口的,纳税义务人可凭第三条所述单证,向拱北海关关税处提出申请,关税处于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后提交广州价格办或深圳价格处进行复核,复核时间为5个工作日,关税处将根据广州价格办或深圳价格处做出的价格预审核结论制发《价格预审核决定书》。
五、价格预审核的通关程序
经预审价的货物实际进口申报时,应在报关单备注栏内填报《预审价决定书》的编号,并向海关提供《预审价决定书》正本。《预审价决定书》原件由最后一批货物进口地海关收回。
六、《价格预审核决定书》的变更、撤消、失效
已在本关获得预审价资格的进口货物,如因特殊情况变更进口成交条件及成交价格的,纳税义务人立即向本关关税处书面说明理由,并重新办理预审价申请。关税处经审核对变更内容予以接受的,可重新办理预审价。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关税处可撤消原预审价结论:
(一)原预审价结论错误的;
(二)因纳税义务人提供资料不准确或者不全面,造成原预审价结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其他需要停止执行原预审价结论的情况。
《价格预审核决定书》的有效期限为本次合同有效期。若货物未能按预审价时提交的合同有效期内进口的,该预审价决定自动失效。
七、申请公式定价合同备案的情况
列入《公式定价进口货物常见商品名单》中的货物,若采取公式定价的,进口企业须申请公式定价合同备案。
进口非《公式定价进口货物常见商品名单》中货物的,若采取公式定价的,进口企业可参照海关总署2006年11号公告,申请备案。
八、申请公式定价合同备案时需提交的单证
纳税义务人凭下列材料向海关提出公式定价合同备案申请:
(一)合同正本;
(二)有关定价公式解释说明材料。
纳税义务人对申请内容和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申请人可向海关申请对其进口货物所涉及的商业秘密进行保密。
九、办理公式定价合同备案的程序及时限
在本关区内进口的货物,若为单票合同货物,纳税义务人可凭第八条所述单证,向进口地现场海关提出申请,现场海关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制发《公式定价合同海关备案表》;若为长期合同货物,纳税义务人可凭第七条所述单证,向拱北海关关税处(中山关区进口企业向中山海关综合业务处)提出申请,关税处(综合业务处)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制发《公式定价合同海关备案表》;
同一合同项下货物分批在本关区以及泛珠三角区域内其他海关进口的,若首批货物在本关区进口的,纳税义务人可凭第七条所述单证,向拱北海关关税处提出申请,关税处于1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后提交广州价格办或深圳价格处进行复核,复核时间为5个工作日,关税处将根据广州价格办或深圳价格处做出的复核结论制发《公式定价合同海关备案表》。
十、公式定价备案货物的通关程序
经公式定价备案的货物实际进口申报时,应在报关单备注栏内填报《公式定价合同海关备案表》的编号,并向海关提供《公式定价合同海关备案表》正本。《公式定价合同海关备案表》原件由最后一批货物进口地海关收回。
十一、《公式定价合同海关备案表》的变更、撤消、失效
已在本关获得公式定价备案的进口货物,如因特殊情况变更进口定价公式或成交条件的,应当在修改合同后的10个工作日内,报备案海关审核,并重新办理公式定价备案。关税处经审核对变更内容予以接受的,可重新办理备案。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关税处可撤消原备案结论:
(一)因纳税义务人提供资料不准确或者不全面,造成备案结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纳税义务人无故放弃执行原合同的;
(三)其他需要停止执行原备案结论的情况。
《公式定价合同海关备案表》的有效期限为本次合同有效期。若货物未能按备案时提交的合同有效期内进口的,该备案决定自动失效。
十二、本办法自2009年3月9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