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拱北海关
公 告
2009年 第4号
《拱北海关对个人携带货物进出境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拱北海关关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9月1日起实施。原《拱北海关对个人携带和邮寄货物进出境办理验放手续的规定》(拱关监〔1999〕52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拱 北 海 关
二○○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拱北海关对个人携带货物进出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个人携带货物进出境的管理,方便合法进出,根据《海关法》以及有关行政法规、海关规章,结合关区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关区注册备案的生产型企业(以下简称为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的个人携带进出境货物系指少量非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口的生产急需原辅料、成品及半成品、货样、广告品等。
第四条 个人携带货物进出境时,携带人应当选择“申报通道”,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如实向海关书面申报。
第五条 口岸海关旅检现场设立专门货物监管区域或通道的,携带人凭相关单证直接办理货物进出口报关手续。口岸海关旅检现场未设立专门货物监管区域或通道的,携带人应当到口岸海关通关部门办理货物进出口报关手续。
第六条 携带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等规定填写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其中,报关单“运输方式”栏应填报货物携带的实际运输方式,无需填报运输工具名称、航次,“备注”栏应注明“自带”字样,货物品名、规格型号等内容应当符合规范申报要求。
第七条 个人携带货物进出境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查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化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海关查验、征税等手续。
第八条 个人携带货物进出境违反本办法的,依照《海关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罚。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9年9月1 日起实施。原《拱北海关对个人携带和邮寄货物进出境办理验放手续的规定》(拱关监〔1999〕52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