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拱北海关关于个人携带货物进出境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2009年第4号)
2009-09-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拱北海关

     

2009年 第4

 

《拱北海关对个人携带货物进出境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拱北海关关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91日起实施。原《拱北海关对个人携带和邮寄货物进出境办理验放手续的规定》(拱关监〔199952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拱北海关对个人携带货物进出境管理暂行办法公告稿

 

 

 

 

 

     

二○○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拱北海关对个人携带货物进出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个人携带货物进出境的管理,方便合法进出,根据《海关法》以及有关行政法规、海关规章,结合关区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关区注册备案的生产型企业(以下简称为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的个人携带进出境货物系指少量非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口的生产急需原辅料、成品及半成品、货样、广告品等。

第四条  个人携带货物进出境时,携带人应当选择“申报通道”,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如实向海关书面申报。

第五条  口岸海关旅检现场设立专门货物监管区域或通道的,携带人凭相关单证直接办理货物进出口报关手续。口岸海关旅检现场未设立专门货物监管区域或通道的,携带人应当到口岸海关通关部门办理货物进出口报关手续。

第六条  携带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等规定填写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其中,报关单“运输方式”栏应填报货物携带的实际运输方式,无需填报运输工具名称、航次,“备注”栏应注明“自带”字样,货物品名、规格型号等内容应当符合规范申报要求。

第七条  个人携带货物进出境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查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化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海关查验、征税等手续。

第八条  个人携带货物进出境违反本办法的,依照《海关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罚。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991 日起实施。原《拱北海关对个人携带和邮寄货物进出境办理验放手续的规定》(拱关监〔19995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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