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拱北海关
公 告
2009年 第6号
《拱北海关关于珠海国际赛车场暂时进境参赛车辆及用品的监管办法》已经拱北海关关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原《拱北海关关于加强对珠海国际赛车暂进境赛车有关监管工作的通知》(拱关监〔2000〕490号)以及《拱北海关关于下发<拱北海关对珠海国际赛车场暂时进境参赛车辆及备用品监管办法>的通知》(拱监发〔2001〕39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拱北海关关于珠海国际赛车场暂时进境参赛车辆及用品的监管办法
二○○九年九月九日
附件:
拱北海关关于珠海国际赛车场暂时进境参赛车辆及用品的监管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珠海国际赛车场(以下简称“赛车场”)暂时进境参赛车辆及用品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暂时进境参赛车辆是指为参加在赛车场举办的各种赛事活动而暂时进境的车辆,包括改装赛车、非改装赛车和为支援赛事活动开展而进境的合理数量的工作用车和测试车辆。
暂时进境参赛用品是指上述车辆的发动机、零配件、备用轮胎、修理工具以及赛事推广物品等。
第三条 暂时进境参赛车辆及用品仅用于赛车场内比赛、赛车调试、性能测试、赛事推广等活动所需。
第四条 珠海国际赛车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车场公司”)负责统一办理暂时进境参赛车辆及用品的进出境手续,并负责管理参赛车队。
第五条 拱北海关授权九洲海关办理参赛车辆及用品暂时进境申请的核准。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进境期限的,赛车场公司应当在规定期限届满30日前向九洲海关提出延期申请,经拱北海关批准可以延期,延期最多不超过3次,每次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
除另有规定外,暂时进境参赛车辆及用品应当向九洲海关提交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海关依法认可的其他担保。
第六条 九洲海关负责签发《珠海国际赛车场暂时进出境赛车物资备案登记手册》(以下简称《登记手册》)、中期核查、手册核销、场内监管、资料归档保管等管理工作。
第七条 赛车场公司应当建立台账管理制度,准确记录暂时进境参赛车辆及用品进出境和库存情况,配合海关做好定期核查工作。
赛车场公司应当于每月5日前向九洲海关报送《进出境赛车物资动态平衡表》(格式文本见附件1)、《进出境赛车物资统计月报表》(格式文本见附件2)、《进出境赛车物资统计总报表》(格式文本见附件3)、《进出境赛车物资库存情况分配表》(格式文本见附件4)。
第八条 赛车场公司应当建立驻场车队海关事务联络员制度并向九洲海关备案联络员名单。
第九条 赛车场公司或者其代理人凭九洲海关核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暂时进境申请批准决定书》或拱北海关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暂时进境延期申请批准决定书》、《登记手册》、进境货物清单、发票等相关资料,向进、出境地海关办理参赛车辆及用品的暂时进出境报关手续。
第十条 对暂时进境赛车整车或发动机等关键件,海关可要求企业提供照片、拓印等资料,必要时也可采取施封海关认可的商业封志实施监管。因客观原因无法在申报环节提供有关资料的,经海关同意,可在货物放行前交海关验核。
第十一条 暂时进境参赛车辆及用品需要从外关区口岸进出境的,统一由九洲海关办理有关转关进出口手续。
第十二条 因特殊原因需要在海关监管区外查验的,经赛车场公司或者其代理人书面申请,海关可以派员到海关监管区外实施查验。
第十三条 海关派员进驻赛车场执行监管任务时,赛车场公司应当提供办公场所和必需的办公设备,为海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提供便利。
第十四条 暂时进境参赛车辆及用品,应当按照原状复运出境。因使用而产生折旧、损耗等情况无法原状复出或者无法复出的,赛车场公司应当及时报告九洲海关予以监管核实。
第十五条 暂时进境参赛车辆及用品在非赛事期间应当存放在赛车场内海关指定的仓库,并设置明显标志。未经海关批准,不得移出。因特殊原因确需移出的,应当经拱北海关批准。
第十六条 暂时进境参赛车辆及用品确需进口的,赛车场公司应当在暂时进境参赛车辆及用品复运出境期限届满30日前向九洲海关申请,经拱北海关批准后,按照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第十七条 违反海关规定,构成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拱北海关关于加强对珠海国际赛车暂进境赛车有关监管工作的通知》(拱关监〔2000〕490号)以及《拱北海关关于下发<拱北海关对珠海国际赛车场暂时进境参赛车辆及备用品监管办法>的通知》(拱监发〔2001〕39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