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拱北海关 公 告
2009年 第7号
海关《减免税后续管理系统》将于2009年11月1日起正式启用。自2009年11月1日起,减免税申请人向海关申请办理的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结转、退运、异地监管、解除监管、补税、主体变更、年报等减免税后续管理业务(含减免税后续管理涉及的单证核销业务)及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业务均纳入海关H2000《减免税后续管理系统》管理。 减免税申请人在申请办理有关后续管理事宜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以及《海关总署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所涉及法律文书格式文本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8号)的要求填报后续管理业务申请表,并通过电子口岸进行预录入。 纳入减免税后续管理系统的减免税货物结转、退运和补税业务,其对应的报关单的备案号栏目,应当严格按照《海关总署关于纳入H2000减免税后续管理系统管理的减免税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24号)的要求填写相应的后续管理单证的编号。 2009年11月1日前海关已经受理的减免税后续管理业务仍按原方式办理。 特此公告。
二○○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