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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减免税审核业务”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21-06-18 15:22 文章来源:哈尔滨海关 【字体:小 中 大】

  一、事项名称:减免税审核

  二、事项类型:其他政务服务事项

  三、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5号)

  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工作,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关税条例》)及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四、办理(实施)机构:哈尔滨关区各隶属海关 。

  五、法定办结时限

  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及担保延期业务:5个工作日;

  其他减免税审核业务:10个工作日。因政策规定不明确或者涉及其他部门管理职责需与相关部门进一步协商、核实有关情况等原因在10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审核的,自情形消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六、承诺办结时限

  同法定办结时限。

  七、结果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确认通知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准予办理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通知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不准予办理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通知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同意减免税货物异地监管通知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同意减免税进口货物退运(出口)通知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减免税货物解除监管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准予办理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通知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不准予办理进口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通知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准予办理进口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延期通知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不准予办理进口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延期通知书》

  八、结果样本

  在“海关政务服务平台”减免税业务模块中自行打印。

  九、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收费依据

  不收费。

  十一、申请条件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pdf(海关总署令第245号)相关要求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等。

  十二、办理(申请)材料:

  (一)减免税申请人申请减免税进出口相关货物,应当在货物申报进出口前,取得相关政策规定的享受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资格的证明材料,并凭以下材料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

  (1)《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申请表》(纸质版/电子版一份)(见附件);

  (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国家机关设立文件、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等证明材料(纸质版/电子版一份);

  (3)进出口合同、发票以及相关货物的产品情况资料(纸质版/电子版一份)。

  上述单证交验正本,提交加盖减免税申请人有效印章的复印件。

  (二)减免税申请人需要办理税款担保手续的,应当在货物申报进口前向海关提出申请,同时须递交以下材料:

  (1)《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申请表》(纸质版/电子版一份)(见附件);

  (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国家机关设立文件、社团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基金会登记证书等证明材料(纸质版/电子版一份);

  (3)进出口合同(纸质版/电子版一份)、发票(纸质版/电子版一份);

  上述单证交验正本,提交加盖减免税申请人有效印章的复印件。

  (三)减免税申请人需要办理变更使用地点或设备异地监管手续的,须递交以下材料:

  (1)《减免税货物变更使用地点申请表》或《减免税货物异地监管申请表》(纸质版/电子版一份)(见附件);

  (2)申请确认接收异地监管减免税货物的报告(向转入地海关申请异地监管转入时提供)(纸质版/电子版一份);

  (3)申请结束异地监管的报告(向转入地海关申请结束异地监管时提供)(纸质版/电子版一份);

  (4)申请确认接收结束异地监管的减免税货物的报告(向主管海关申请确认结束异地监管时提供)(纸质版/电子版一份);

  (5)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国家机关设立文件、社团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基金会登记证书等证明材料(纸质版/电子版一份)。

  上述单证交验正本,提交加盖减免税申请人有效印章的复印件。

  (四)减免税申请人需要办理贷款抵押手续的,须递交以下材料:

  (1)《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申请表》(申请贷款抵押时提供)(纸质版/电子版一份)(见附件);

  (2)《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延期申请表》(申请贷款抵押延期时提供)(纸质版/电子版一份)(见附件);

  (3)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注销说明报告(申请贷款抵押注销时提供)(纸质版/电子版一份);

  (4)抵押合同、贷款合同以及合同备案申请报告(纸质版/电子版一份)(申请贷款抵押、贷款抵押延期均需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提交海关备案);

  (5)金融机构出具的同意解除贷款抵押的证明文件(纸质版/电子版一份)(申请贷款抵押注销时提供);

  (6)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国家机关设立文件、社团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基金会登记证书等证明材料(纸质版/电子版一份);

  (7)原减免税货物进出口报关单及《征免税证明》编号(纸质版/电子版一份)。

  上述单证交验正本,提交加盖减免税申请人有效印章的复印件。

  (五)办理减免税货物减免税退运出境或出口,须递交以下材料:

  (1)《减免税货物退运(出口)申请表》(纸质版/电子版一份)(见附件);

  (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国家机关设立文件、社团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基金会登记证书等证明材料(纸质版/电子版一份);

  (3)减免税货物原进口报关单及《征免税证明》编号(纸质版/电子版一份)。

  上述单证交验正本,提交加盖减免税申请人有效印章的复印件。

  (六)办理减免税货物年报手续的,须递交以下材料:

  (1)《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报告书》(纸质版/电子版一份)(见附件);

   上述单证交验正本,提交加盖减免税申请人有效印章的复印件。

  (七)办理减免税货物补税手续,须递交以下材料:

  (1)《减免税货物补税申请表》(纸质版/电子版一份)(见附件);

  (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国家机关设立文件、社团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基金会登记证书等证明材料(纸质版/电子版一份);

  (3)原减免税货物进出口报关单及《征免税证明》编号(纸质版/电子版一份);

  (4)法院判决书或其他证明材料(纸质版/电子版一份)。

  上述单证交验正本,提交加盖减免税申请人有效印章的复印件。

  (八)办理减免税货物解除监管手续,须递交以下材料:

  (1)《减免税货物解除监管申请表》(纸质版/电子版一份)(见附件);

  (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国家机关设立文件、社团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基金会登记证书等证明材料(纸质版/电子版一份);

  (3)减免税货物原进口报关单及《征免税证明》编号(纸质版/电子版一份);

  (4)办结补缴税款解除监管的,提供补税报关单及税单编号;办结退运解除监管的,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减免税货物准予退运证明》及货物出口报关单编号;满监管年限自动解除监管的,此项无需提供。

  上述单证交验正本,提交加盖减免税申请人有效印章的复印件。

  (九)办理减免税货物结转手续,须递交以下材料(由减免税设备转出企业申请):

  (1)《减免税货物结转申请表》(纸质版/电子版一份)(见附件);

  (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国家机关设立文件、社团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基金会登记证书等证明材料(纸质版/电子版一份);

  (3)减免税货物原进口报关单及《征免税证明》编号(纸质版/电子版一份);

  (4)转让合同或协议(纸质版/电子版一份);

  (5)转入单位具备进口同一货物享受同等税收优惠的证明文件(纸质版/电子版一份)。

  上述单证交验正本,提交加盖减免税申请人有效印章的复印件。

  (十)办理减免税货物转让手续,须递交以下材料:

  (1)《减免税货物补税申请表》(纸质版/电子版一份)(见附件);

  (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国家机关设立文件、社团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基金会登记证书等证明材料(纸质版/电子版一份);

  (3)原减免税货物进出口报关单及《征免税证明》编号(纸质版/电子版一份);

  (4)转让合同或协议(纸质版/电子版一份)。

  上述单证交验正本,提交加盖减免税申请人有效印章的复印件。

  (十一)办理减免税货物移作他用手续,须递交以下材料:

  (1)《减免税货物补税申请表》(纸质版/电子版一份)(见附件);

  (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国家机关设立文件、社团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基金会登记证书等证明材料(纸质版/电子版一份);

  (3)减免税货物原进出口报关单及《征免税证明》编号(纸质版/电子版一份);

  (4)移作他用时间的相关证明材料(纸质版/电子版一份)。

  上述单证交验正本,提交加盖减免税申请人有效印章的复印件。

  (十二)办理减免税申请人主体变更手续,自营业执照颁发30日内须递交以下材料:

  (1)企业主体变更书面申请(纸质版/电子版一份);

  (2)合并后的公司合同(纸质版/电子版一份)、章程(纸质版/电子版一份);

  (3)公司合并或分立的批准证书(纸质版/电子版一份);

  (4)合并或分立后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纸质版/电子版一份)。

  上述单证交验正本,提交加盖减免税申请人有效印章的复印件。

  十三、办理流程

  减免税申请人可以自行向海关申请办理,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具体流程如下:

  十四、办理形式

  1、可通过“单一窗口标准版”或“海关政务服务平台”减免税功能模块提交材料。

  2、减免税申请人所在地海关办理。

  十五、到现场办理次数

  纸质递交材料符合审查标准的2次。

  十六、审查标准

  申请材料填写准确、完整、真实、有效。

  十七、预约办理

  否

  十八、网上支付

  否

  十九、物流快递

  否

  二十、办理地点

  (一)网上办理:

  可通过“单一窗口标准版”http:// www.singlewindow.cn或“海关政务服务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减免税功能模块提交材料。

  (二)现场办理:

  减免税申请人所在地海关。

序号

海关部门

办公地址

工作时间

联系方式

01

冰城海关

哈尔滨市松北区科技一街719号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6:30

0451-82381456

02

绥芬河海关

绥芬河市新兴街60号(原劳动保障大厦)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6:30

0453-5753537

03

黑河海关

黑河市海兰街1号

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00

0456-8291072

04

同江海关

同江市大直路66号同江海关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0454-2923653

05

牡丹江海关

牡丹江市东安区卧龙街5号牡丹江海关

上午8:40-11:30
下午13:30-16:30

0453-6298209

06

佳木斯海关

佳木斯市前进区杏林路536号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0454-8606139

07

东宁海关

东宁市东宁镇中华路30路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0453-3679807

08

逊克海关

逊克县通江路2号

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00

0456-4466312

09

齐齐哈尔海关

齐齐哈尔鹤城路80号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0452-2456011

10

虎林海关

虎林市解放西街371号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0467-5886601

11

密山海关

密山市永固路商务大厦西侧300米密山海关办公楼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0467-5227749

12

抚远海关

抚远市迎宾路南城门海关办公楼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0454-2138768

13

萝北海关

萝北县口岸大楼6楼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0468-6826606

14

大庆海关

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新村东风路23号

上午8:30—11:30

下午11:30—17:00

0459-6183587  0459-6183583

15

饶河海关

饶河县迎春街10号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0469-5621505

16

嘉荫海关

伊春市伊春区松韵城南侧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0458-3451017

17

漠河海关

漠河市中华路2号

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00

0457-2887870

18

鹤岗海关

鹤岗市工农区北红旗路322号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0468-3388026

19

绥化海关

绥化市北林区市委党校310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0455-8339199

  二十一、办理时间

  工作日  8:30 -11:30

       13:30-17:00(具体时间以上表为准)

  二十二、咨询电话

  12360海关服务热线

  二十三、监督电话

  12360海关服务热线

  附件:法律文书及相关报表格式文本.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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